电话:400-123-4567
Email: admin@baidu.com
传真:+86-123-4567
手机:13888888888
从德国工业4.0,到中国制造2025,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夯实工业文明,智能转型”为核心理念,将视野融入中国产业发展的独特基因,被誉为中德合作的典范。
】从德国工业4.0,到中国制造2025,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夯实工业文明,智能转型”为核心理念,将视野融入中国产业发展的独特基因,被誉为中德合作的典范。
机器人展示十八般武艺,VR体验馆掀起互动浪潮,个性化定制糖果引爆味蕾11月7-11日,第十九届中国工业博览会(以下简称“工博会”)在上海持续升温。展会现场来自美国、德国、法国、以色列等27个国家和地区的2500多家企业各自大展拳脚,一幕幕智能制造大戏精彩上演,无一不映射出工业的智能化转型之大势。
事实上,这场智能化大潮缘起于德国。2011年德国提出“工业4.0”概念,在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工业转型竞赛。随着工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2014年“工业4.0”概念在我国迅速走红,一时间“工业4.0”、“智能制造”的战略地位迅速提升。
可以说,我国于2015年提出的《中国制造2025》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德国“工业4.0”的影响,核心思路与“工业4.0”也有诸多相似之处。也是由此,中德双方开始围绕“中国制造2025”与德国“工业4.0”展开合作。在双方多年的磨合中,有那么一家企业成为了中德合作的典范菲尼克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尼克斯中国”)。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不仅带来产能过剩、资源短缺的同时,也为新模式、新技术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与挑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菲尼克斯电气与所有企业一样,试图寻找新出路与新发展。
彼时,身处德国的菲尼克斯电气将工业4.0融于自身发展之中,在德国示范项目当中承担多个示范项目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在推进企业智能化转型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德国工业4.0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菲尼克斯电气不仅是德国工业4.0平台上的主导者,也是智能制造技术众多生态圈当中非常积极的、重要的推动者,也是在产品数字化平台当中主要的推动者。
在德国忙于应对各方挑战的同时,中国也面临“双向挤压”:一方面,发达国家(当然也包括德国)开始重塑制造业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正试图凭借低廉成本吸引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转移,与之相比,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已然不再。
作为德国4.0工业的主要推动者之一,菲尼克斯中国自1993年创立便致力于与中国产业共同发展,用心铺设中德产业合作的桥梁。当智能制造变成一个新的趋势和浪潮,菲尼克斯主动面向未来,2014年菲尼克斯中国发布了自己面向未来的智能战略。
一方面菲尼克斯中国积极嫁接中德之间的桥梁,把工业4.0这样的概念及时、迅速地在中国推广,进行概念宣讲,包括一些示范工作的推进。“我们希望把德国企业先进理念和技术与中国企业的特点相结合。在过去几年推动中国制造2025过程中,我们在嫁接中国的标准化、产业协同、运作机制上做了很多基础工作。”菲尼克斯中国总裁顾建党如是说道。
另一方面,菲尼克斯中国积极地推动并联合与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业代表等, 致力于建立真正全连接的产业生态,将拥有工业文明共同理念的参与者联合起来,成为未来整个自动化产业、制造业和工业文明的产业生态建设的驱动者和践行者。
自集团70周年华诞走进中国市场到现在,菲尼克斯中国已有24年历程。在这24年里,菲尼克斯中国谱写的不仅仅是一家德国企业如何走进中国,又是如何扎根中国、放眼世界的成长史,更是“德国工业4.0”与“中国制造2025”的缩影。菲尼克斯要连接的不只是电气行业,更是中国制造业与德国乃至工业的桥梁。
智能机器人被设计成与人类一起工作,执行重复的、危险的角色或任务,这些任务需要人类无法始终达到的精度。
作为工业4.0的核心,数字孪生是物理对象、系统或流程的虚拟副本。它们由三个关键组成部分组成:物理实体、虚拟副本以及数据集成和分析。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建设的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已达到近8000个,其中,SEW电机智能工厂、江苏三笑集团绿色智能工厂、东风商用车轮智能工厂近期传出建设新动向!
版权与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智能制造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智能制造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智能制造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